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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立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2023/10/19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自今年10月31日起施行,《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本省实行猪、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推行鸡、鸭、鹅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实行鸡、鸭、鹅定点屠宰的区域。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鸡、鸭、鹅屠宰活动,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条例》规定可以设置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

针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的选址,《条例》明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动物防疫的有关要求,同时符合多个条件:

一是位于城乡居住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二是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聚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畜禽饲养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三是避开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以及垃圾场、污水沟等污染源。

《条例》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标志,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场(点)。

《条例》明确严禁畜禽定点屠宰场(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是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是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是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及畜禽产品;

四是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五是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

《条例》还规定了畜禽产品召回制度,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对其屠宰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屠宰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对召回的畜禽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同时,屠宰、销售环节没收的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根据《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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